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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电动自行车进电梯!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2-22
来源:太原新闻网
浏览量: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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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严禁进电梯;不得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外借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将予以重罚。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修订后的《太原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条例》对高层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严格的职责要求,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高层建筑应当划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灭火救援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管控
截至去年底,我市电动自行车上牌数量达15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条例》从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宣传教育、规范个人行为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补充,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开展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充电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消除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
《条例》规定,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出借
根据《条例》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不得传播错误消防安全知识、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禁止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记者 李俊华 实习生 李思明)
信息来源:太原日报